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下旬至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王某乙在竹山县**乡**村**组“麝香沟”处,使用铁夹子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共猎捕了野猪1头。王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夹子、野猪冻体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乙户籍证明、竹山县人民政府禁猎期公告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王某丙、吴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指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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