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8日21时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玉龙湾小区门口,被告人王某某因情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高某某扎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璐
2018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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