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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10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锦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两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3月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自己为华西医院医生的身份,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结识了被害人罗某甲。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伪造离婚件、医师职业证、宝马车等车辆行驶证取得被害人罗某甲信任,双方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工程需结算工资、需要资金周转、投资“疫木”生意、偿还欠款等犯罪事实,骗走罗某甲及其母亲罗某乙人民币共计15.23万元。

1.2018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朋友急需资金周转向罗某甲“借钱”,罗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某4万元,又以现金的形式交给王某某1万元。

2.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要在重庆市永川区林业局托关系投资“疫木”生意,需要资金“办招待”为由,骗取罗某甲及其母亲罗某乙2.23万元。

3.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需要支付工资为由,骗取罗某甲3万元。

4.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需要偿还高利贷为由,虚构自己在四川省安岳县承揽工程并享有债权,出具“遗赠协议”承诺将该工程的债权赠与罗某甲,骗取罗某甲5万元。

2019年3月14日1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王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借条、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波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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