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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且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且,曾用名瓦布您妈扎,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藏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且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且无证驾驶川WB****号套牌车(真实车辆牌照川WV****),自西昌市彩虹桥方向向西昌市一号岗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昌市龙眼井路段处时撞到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且驾车逃逸。经鉴定,何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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