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且,曾用名瓦布您妈扎,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藏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且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且无证驾驶川WB****号套牌车(真实车辆牌照川WV****),自西昌市彩虹桥方向向西昌市一号岗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昌市龙眼井路段处时撞到被害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且驾车逃逸。经鉴定,何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