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镇**村委**村**组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会泽县**镇**村委**房**组**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住**镇**村委**组**号。
三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日被会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会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三被告人均非法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均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牛某甲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夜间,被告人牛某甲邀约张某某、赵某某,由牛某甲拿改装射钉枪,三人到会泽县**镇干海子村委会山上“小松棵”(小地名)处打猎,由牛某甲持枪射击,赵某某、张某某两人用电筒照着,打死一只白腹锦鸡、一只野鸡(雉鸡)、一只野鸽子(斑鸠)。于2020年1月31日凌晨三人赶回牛某甲家,将所得猎物食用,将白腹锦鸡皮毛挂在牛某甲家院子里墙上,野鸽子和野鸡皮毛丢弃。经鉴定:1、对疑似白腹锦鸡皮毛1张进行鉴定,检材来源于鸡形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2、牛某甲所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白腹锦鸡皮毛一张及射钉枪照片;2.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牛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牛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张某某、赵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牛某甲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牛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这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对被告人牛某甲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加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牛某甲联系电话(1581211****、1836708****)、张某某联系电话(17787405332、1810186****)、赵某某联系电话(1995814****、1838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