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南 郑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小南海镇*村*组,案发时系南郑县小南海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计。该熊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担任南郑县小南海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13户村民的虚假贷款材料以及偷盖印章的方式,挪用*村扶贫互助协会扶贫贷款共计16笔48万元,后将挪用的扶贫贷款中的42万余元用于其生产经营,剩余部分用于还款、银行清息及日常开销等。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及其亲属已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有相关村民贷款资料等书证、刘某某、龚某某等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载卷,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担任小南海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计期间,以伪造借款资料及偷盖印章的方式挪用*村扶贫互助协会扶贫资金16笔共计人民币48万元,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辉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四册;
3.讯问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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