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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55********,汉族,初中学历,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现住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18时1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嘉鱼县新街镇港东村出发,经武赤线复线往新街集镇方向行驶至王家月村二组路段时,遇同向前方行人张某某,因熊某某未确保驾驶安全,致正三轮摩托车将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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