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41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本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委托陈某某(已判刑)帮助其(潘某某)为他人运载无合法手续、存在有质量问题的冻猪脚从广西平果县运往广东省销售,陈某某便安排黄某某(已判刑)驾驶桂RR****号货车装载潘某某委托其(陈某某)运输的377.5件共7550公斤冻猪脚沿广昆高速公路行驶,当车行驶至北流市民乐高速路口路段时,黄某某驾驶的桂RR****号货车发生故障抛锚。之后,黄某某联系拖车将桂RR****号货车拖离高速公路至北流市高速收费站民乐出口附近停放。陈某某得知车辆抛锚后,搭乘卢某某驾驶的桂LV****货车于当晚到达桂RR****号货车停放处。黄某某、陈某某请人将该批冻猪脚转移到另一辆货车时,被北流市民乐镇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点的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将该批冻猪脚予以扣押。经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上述扣押的冻猪脚呈猪圆环病毒病原。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冻猪脚总价值人民币31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以及同案人陈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帮助其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卷及案卷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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