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漆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漆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身份证号码为362229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宜丰县**镇**路**号**室,现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故意伤害他人,2019年8月2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3月19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日由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漆某来到被害人熊某某位于宜丰县**镇两路口新农村8排一栋一楼(上楼靠右住房)的住处,提出让熊某某和男友陈小平分手和自己结婚的要求,熊某某没有答应,被告人漆某便用屋内的透明胶带绑住熊某某的手、脚、嘴巴,用皮带勒住熊某某的脖子,逼迫熊某某与其结婚,中途熊某某小便后,被告人漆某解开了绑住熊某某的胶带,后来说到两人结婚的事,熊某某还是不肯,被告人漆某又用胶带绑住熊某某的手、脚、嘴巴,并用皮带勒住熊某某的脖子,熊某某翻白眼后被告人漆某松开皮带,致熊某某脖子、手等部位有淤青,被告人漆某折腾至筋疲力尽后,两人在床上睡去,期间被告人漆某一直未归还熊某某手机,2019年9月14日6时许,熊某某醒来发现身上的胶带已被解开,趁漆某上厕所时出门报警,被告人漆某多次阻拦未果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漆某给了熊某某2万元现金和4万元的欠条私了此事。

2、2020年3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漆某怀疑其妻子熊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手持一把水果刀行至宜丰县**镇两路口新农村8排一栋一楼(上楼靠右住房),趁熊某某开门离开时,手持一把水果刀抵着熊某某进入屋内。在客厅里被告人漆某拿刀抵着熊某某,质问其是否在外面有其他男人,熊某某予以否认后,被告人漆某便将熊某某推到了房屋次卧内,拿房间里的透明胶带将其嘴巴封住,后又将熊某某推到主卧内,用透明胶带将其双手、双脚绑住。随后被告人漆某对熊某某进行殴打,逼问其是否跟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熊某某仍然否认。早上6时许,被告人漆某将熊某某从家里挟持至楼下,让熊某某坐进了自己的大众宝来(赣******)轿车后排座,之后被告人漆某驾驶把宝来轿车带着熊某某在宜丰县县城及周边兜圈,不断逼问熊某某是否和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同时在车上多次殴打熊某某,并威胁要驾车开进宜丰双峰水库内,和熊某某一起去死。18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漆某开车挟持熊某某前往双峰水库,在行驶至宜丰县**道鼎丰玻璃厂路段时,熊某某为摆脱被告人漆某的挟持,用手解开安全带,打开车门跳车倒地后受伤,被告人漆某见熊某某跳车后加速逃离了现场。经宜丰县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透明胶带等物证;2.行车轨迹等书证;3.姚某冬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漆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7.提取笔录;8.指认笔录;9.现场勘验笔录;10.鉴定意见;11.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漆某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