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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吉林省靖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8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季至2018年春季期间,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油锯和斧子,擅自在位于二道濛江鸡房子南山周传有买断的保安村集体林地(2012年国营镇郊林场31林班41、42、43、45小班)内盗窃林木187株,蓄积16.775立方米,被盗伐林木一部分被被告人洪某某出售及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周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调查说明、采伐林木调查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等;
4. 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18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妍
附:
1.被告人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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