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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泽某某、尼某某盗窃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20)16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421221988********,藏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江达县**乡**村。在昌都市卡若区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9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尼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421221982********,藏族,文盲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江达县**乡。在昌都市卡若区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 2016年3月4日被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9日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尼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0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泽某某、尼某某在昌都市卡若区**摩托车临时停放点,用随身携带的一把黑色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力帆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藏匿在昌都市卡若区**住处附近。2019年10月12日00时许左右,被告人泽某某、尼某某驾驶盗取的红色力帆牌摩托车,在**小区摩托车临时停放点,将被害人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喜马牌摩托车用手断线的方式盗走,后将被盗摩托车藏匿在昌都市卡若区**住处附近。2019年10月13日16时许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将被告人泽某某、尼某某抓获归案,经昌都市卡若区发改委鉴定被盗两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玖仟陆佰零壹(¥9601)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洛某某、曲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泽某某、尼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小区门口实施盗窃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琳

代理检察员:德吉卓嘎

                              2020年3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泽某某 尼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2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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