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151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5********,汉族,高中文化,上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楼。2002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原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甲因对小区停车问题不满于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在本市静安区原平路758弄25号和33号附近停车位,用自己的车钥匙和小石头分别对被害人陈某某、沈某乙和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号为沪******、沪******和浙******轿车进行划损。经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牌号为沪******轿车、浙******轿车和沪******轿车的直接物质损失分别为人民币1633元、844元和63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甲至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沈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停放在静安区原平路758弄小区的车均有划痕。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制作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20年4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沈某甲在本市静安区原平路758弄小区内多辆涉案轿车停放处逗留。
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轿车的损失。
4.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任意划损多辆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自首的情况。
6.被害人陈某某、管某某(李某某的妻子)、沈某乙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沈某甲已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和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某甲身份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翼
检察官助理:周宸耒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方式:1381848****。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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