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第*排东起第*家(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2010年1月19日因非法行医被桐乡市卫生局(现为桐乡市卫生健康局)没收扣押的药品和器械、罚款3000元;2013年6月8日因非法行医被桐乡市卫生局没收牙科器械、罚款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曾分别于2010年1月19日、2013年6月8日因非法行医被桐乡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桐乡市**镇**村第*排第*户住房底楼西北间内从事牙科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牙椅、印模材料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周洁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