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62号
被告人殷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2********,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殷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殷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0时16分许,被告人殷某甲驾驶皖B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自**市**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路段处,在超车时刮擦到同向古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古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沈某甲受伤以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殷某甲未察觉,驾车驶离现场。后沈某甲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4日死亡。经鉴定,沈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殷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日,被告人殷某甲经无为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2020年3月25日,殷某甲与被害人沈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沈某甲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乙、徐某某、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甲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沈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沈某甲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检察官助理:王莎莎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殷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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