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许,在文安县***镇经营的鞋柜厂车间内,被告人殷某某因工作上的问题对老板金某甲不满,后殷某某用壁纸刀将金某甲的颈部割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时,被告人殷某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3.证人金某乙等人证言;4.伤情鉴定意见书;5.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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