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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诈骗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武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附**号,任昆明市**村委会主任。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昆明公安局晋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12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本院于2020年10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武某作为**山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申请补助材料,编造**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昆明市**村委会17户残疾人的喷灌设施进行维修的事实,骗取补助资金5万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武某作为**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申报材料,编造**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置10名残疾人就业、辐射带动残疾人户20户的事实,成功申报为2018年区级残疾人扶贫基地,骗取扶贫补助资金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报2018年区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请示、**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喷灌设施维修项目工程请示等材料;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武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洁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主要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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