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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故意伤害)(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泸西县人,现住泸西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和2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7时许,被告人武某甲突然用铁铲、木棒对正在在**镇**小区**场马某甲清真食品店门口整理牛皮的马某甲、马某乙和李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武某甲拿着砍刀又追逐马某甲至****职工宿舍楼后面将其砍伤,致使马某甲头部左顶骨骨折,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受伤,马某乙头部受伤。后经云南永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马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武某甲在打人时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白某某、武某乙、汪某某、武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7.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在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57页。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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