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乡,捕前住霸州市******号。2019年4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抓获,寄押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霸州市**乡**村***塑料厂车间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樊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厮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樊某甲、樊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爱德堡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广辉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