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霸州市**乡**村***塑料厂车间内,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樊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厮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樊某甲、樊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爱德堡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广辉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在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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