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起诉书(梁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翻毛”,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6********,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4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同日由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在**镇**村民委**村与其哥梁某乙在共住一栋楼房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其与梁某乙及梁某乙的儿子梁某丙在家门前院子互殴,梁某乙为躲避被告人梁某甲回到屋里并把楼房门口关上。被告人梁某甲到厨房找到一把菜刀和一把柴刀并双手各持一把刀敲打梁某乙的楼房门口并骂梁某乙。黄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并要求被告人梁某甲放下手中刀具,但其始终不听劝阻,还双手持刀砍向民警,民警用盾牌阻挡也被其用刀砍划,后民警合力将其制服并带至黄茆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