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翻毛”,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6********,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3月4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同日由武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在**镇**村民委**村与其哥梁某乙在共住一栋楼房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其与梁某乙及梁某乙的儿子梁某丙在家门前院子互殴,梁某乙为躲避被告人梁某甲回到屋里并把楼房门口关上。被告人梁某甲到厨房找到一把菜刀和一把柴刀并双手各持一把刀敲打梁某乙的楼房门口并骂梁某乙。黄茆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并要求被告人梁某甲放下手中刀具,但其始终不听劝阻,还双手持刀砍向民警,民警用盾牌阻挡也被其用刀砍划,后民警合力将其制服并带至黄茆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饮酒后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