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10号
被告人梁某某,性别:**,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7********,**族,**文化,在沪务工,群众,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房**号**室。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0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至本区二纺老工房**号探望朋友龚某某,见龚某某熟睡后遂离开。嗣后,梁某某再次返回,将监控设备转开后溜门入室,窃得桌上人民币170元及手串一串(价值人民币4,048元)后逃匿。
另查明,2020年12月7日,梁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2月6日20时许,其在本区二纺老工房**号家中睡觉时,门未上锁。至次日5时许,其发现手上的手串和桌上的400元现金被盗的事实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民警于2020年12月7日19时30分许对上址进行勘察,该处门锁完好。
3.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附近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告人梁某某暂住处进行搜查,并对涉案手串及人民币170元予以扣押;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龚某某。
5.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三枚挂坠系足金,重量分别为4.58克、1.76克、1.67克;涉案的九颗黑色珠子为玉髓,共重49.03克。
6.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手串饰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048元。
7.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的前科劣迹。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情况。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情况。
10.被告人梁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海龙
检察官助理:王星韵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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