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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卖淫罪)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评论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区**乡**村**组。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白志诚,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梁某某与他人共同到本市武某某**村**组,以每月320元的价格租住李某某自建房205、206房间,用于自己和邀约、容留的周某某和谢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卖淫。被告人梁某某及周某某、谢某某均以每次性交易150元的价格在街边招揽嫖客。2020年6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上述房间内挡获被告人梁某某,同时挡获已完成性交易的卖淫女周某某、谢某某和嫖客罗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两名卖淫女在其租住房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作案时间较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有关涉案款物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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