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8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H0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清远市清沙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沙大道沙田路口右转弯驶入明霞大道往清新方向时,碰撞右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钟某甲,致使钟某甲随车向右倒地被拖刮致粤H03****号重型自卸货车底部,造成钟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2.证人黄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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