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园**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8时30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H0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清远市清沙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沙大道沙田路口右转弯驶入明霞大道往清新方向时,碰撞右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钟某甲,致使钟某甲随车向右倒地被拖刮致粤H03****号重型自卸货车底部,造成钟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2.证人黄某某、钟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带娣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