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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89********,大专文化,群众,济南市钢城区人,现住济南市钢城区**北区**号楼,个体货车司机。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9时许,在济南市钢城区**街道**社区拆迁安置楼房工地北门,被告人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圣岳牌”渣土车,准备拐弯驶入工地时,由于疏忽大意、观察情况不够,将驾驶电动车通行的冷某某、史某某夫妇碾压致死。经认定,被告人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冷某某系胸腹部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史某某系胸腹部盆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案的民事部分法院已作出判决,已履行1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路外车辆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冷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布局图及照片;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过失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永红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桑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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