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巷**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6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罚款100元;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6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4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桂某某以十堰市茅箭区**街办**村委会未赔偿其拆迁房屋为由,在***村委会大厅吵闹并滞留在村委会办公场所村委会办公场所内,严重影响了村委会正常办公秩序,后村委会报警求助后劝离。
2、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桂某某以***村委会未赔偿其拆迁房屋为由,将其83岁高龄且正患病住院的母亲杜某某搀扶送至村委会大厅后离开,杜某某一直滞留至5月2日,严重影响了村委会正常办公秩序,后村委会报警求助后劝离。
3、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桂某某先后以***村委会未赔偿其拆迁房屋(经核实已通过拆迁协议补偿、法院诉讼结案)、未赔偿拆迁房屋致其母亲杜某某被气死为由(经核实因病情危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信访(经核实其两项诉求先后经茅箭区信访办、***办事处等单位核查办结),不到政府设立的信访机构反映诉求,采用手持信访材料、手举状牌、身穿状衣等方式到***局、***中心及城区主干道***路道路上等处进行大声呼喊、下跪哭喊、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等行为多达20余次,均不听劝阻,在政府机关附近及周边制造社会影响,多次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单位秩序、妨碍交通等违法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19日8时许、11月21日14时许、11月27日8时许、12月17日8时许、2019年1月4日14时许、5月14日8时许、5月30日8时许、5月31日11时许、6月3日15时许、6月5日8时许、8月26日8时许、9月2日8时许,桂某某多次在上下班时间手持信访材料在***局路段及对面城区主干道***路道路上大声呼喊反映诉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妨碍交通 秩序,均被***局执勤保安保安劝止并带离。
2018年11月20日14时许、2019年8月19日8时许、8月20日8时许、8月27日8时许、8月28日8时许、9月3日8时许、9月4日8时许、9月6日8时许,桂某某多次在上下班时间手持信访材料在***中心对面城区主干道***路道路上、***中心外围停车护栏外等处大声呼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扰乱***中心单位秩序,均被***中心执勤保安保安制止并带离;2019年1月22日11时许,桂某某在***中心大门车辆出口处,先后两次采用手举信访材料下跪、大声呼喊等方式反映诉求,致使机关出口车辆无法正常驶离,被***中心执勤保安保安制止并带至***局,在***局门前不听劝告再次手持信访材料、大声呼喊反映诉求,被***局执勤保安保安制止并带离;当日14时许,桂某某在***局门前路段,继续采用手持信访材料下跪、大声喊叫的方式反映诉求后被***局保安保安制止并带至**局大厅,在**局大厅内,不听劝告,采用大声喊叫、躺卧在地等方式扰乱***局单位秩序时长半小时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无正当理由多次在公共场所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永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