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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栋**。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8月1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柏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镇**出发,往晋江市**镇行驶,至**镇**路**号路段被设卡盘查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同日4时16分,在现场由泉州市东南医院护士对被告人柏某某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柏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泗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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