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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林某乙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高中文化,系非法网络贷款平台“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初中文化,系“钱任贷”股东兼财务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319********,汉族,大专文化,系“捷易贷”股东、“捷易贷”、“钱任贷”财务组成员兼会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大学肄业,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负责人、总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汉族,中专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催收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汉族,中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主要负责人、总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小学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催收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农场**分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初中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财务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犯抢劫罪,2009年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20********,汉族,中专肄业,系“钱任贷”财务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系“捷易贷”财务组成员,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成区**国际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戊(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份证号码35220319*********,汉族,初中文化,系 “捷易贷”财务组成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住福建省福鼎市**嘉园**栋**。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肄业,系“钱任贷”财务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20********,汉族,初中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催收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女,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汉族,中专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话务审核组、催收组成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山西省临汾市**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汉族,初中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催收组成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汉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主要负责人、人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年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甲(绰号:**),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肄业,系“钱任贷”话务审核组主要负责人、人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办事处**村委**西。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 汉族,大学文化,系“捷易贷”财务组成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住江苏省苏州市相成区**国际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高中文化,系“钱任贷”财务组会计,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大道**段。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绰号:**),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藏族,大专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催收组成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钱任贷”话务审核组人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路**单**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乙(绰号:**),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大学专科,原系“钱任贷”人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办事处**街**园**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汉族,初中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中专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肄业,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20********,汉族,初中肄业,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中专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中专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办事处**村委**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汉族,初中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汉族,中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住江西省南城县**镇**号**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汉族,中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办事处*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8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角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汉族,大学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119*********,哈尼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彝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汉族,大学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20********,汉族,中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社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哈尼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汉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初中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回族,中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汉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汉族,中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女,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119********,汉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汉族,中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汉族,大专文化,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女,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20********,汉族,初中文化,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河南省淮滨县**镇**村**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女,农历20**年**月**日(实际出生日期为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20********,汉族,初中肄业,系“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女,20**年**月**日出生(实际出生日期为2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20********,汉族,高中肄业,系“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高某某、金某某、郭某甲、黄某甲、王某甲、周某乙、何某某、蔡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林某乙、王某甲、李某甲、林某丁、周某乙、林某戊、高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林某丙、梅某甲、孙某甲、周某某、赵某乙、王某乙、马某乙、梁某某、梁某乙、马某丙、薛某某、余某甲、马某丙、角某某、白某某、张某乙、苏某甲、杨某甲、罗某甲、吕某甲、杨某丙、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陆某乙、陆某甲、郑某乙、陈某丙、杨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毛某乙、张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先后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经本院检察长同意,本院于2019年5月3日、2019年7月15日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非法网络贷款平台,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告人林某甲纠集、招募被告人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高某某、周某某、金某某、林某丁、周某乙、何某某、林某戊、李某甲、王某甲、郭某甲、黄某甲、孙某甲、梅某甲、等人非法从事网络贷款活动,同时采取威胁、辱骂、滋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林某甲为首、被告人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高某某、周某某等多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为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该犯罪集团采取电话滋扰、短信轰炸、PS淫秽图片、发送灵堂图片、散布诽谤信息等“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以此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部分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甲与李某丙(另案处理)预谋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多人先后在河南省新蔡县、江苏省无锡市、云南省昆明市、越南凉山、北宁等地组建犯罪窝点,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三个非法网络贷款平台,故意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利用掌握的被害人信息,话务审核人员向年龄20岁至45岁、有借款需求的不特定人拨打电话,以“无前期费用、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借款。后财务人员和被害人在网络借条平台签订与到手金额不相符的虚高借款合同,故意隐瞒可以直接在借条平台还款,借条自动撕毁,借贷关系解除的事实,单方面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必须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还款,不按时还款时需要交付高额的“续期费”;借款到期后,财务人员和催收人员在被害人多次支付续期费,无力继续支付的情况下,肆意认定违约,索取高额的“逾期费”。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28日,该犯罪集团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收取高额的“砍头息”、“续期费”、“逾期费”,共计实施诈骗15824次,骗取被害人12886833.26元。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27日、2018年8月28日至9月28日、2018年7月3日至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作为“钱任贷”、“捷易贷”会计,骗取被害人6634918.25元;2018年4月25日至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钱任贷”、“捷易贷”财务,骗取被害人3011908.76元;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捷易贷”股东,骗取被害人747061.10元。

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乙任“钱任贷”会计,骗取被害人2503501.41元。

2018年7月15日至9月28日,被告人梅某甲作为“钱任贷”人事,骗取被害人2005727.67元。

2018年6月11日至7月13日,被告人毛某乙作为“钱任贷”人事,骗取被害人1956237.41元。

2018年4月2日至5月10日,被告人张某乙作为“钱任贷”人事,骗取被害人1872638.47元。

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周某乙作为“钱任贷”财务,骗取被害人1244279.65元。

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郭某甲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118908元。

2018年8月23日至9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作为“随时花”人事,骗取被害人1047160.08元。

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0月8日, 被告人何某某作为“捷易贷”财务,骗取被害人1031648.78元。

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林某丙作为“钱任贷”、“捷易贷”话务审核组负责人、总审,骗取被害人1021669.67元。

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9月24日, 被告人林某乙作为“钱任贷”股东,骗取被害人1226260.11元。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8日, 被告人林某乙作为“钱任贷”财务,骗取被害人1002996.01元。

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赵某乙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956409.88元。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乙作为“钱任贷”、“捷易贷”总审和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854433.02元。

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林某戊作为“捷易贷”财务,骗取被害人790061元。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 “随时花”总审,骗取被害人530332元。

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郑某乙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364775元。

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林某丁作为“钱任贷”、“捷易贷”财务,骗取被害人360739.1元。

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钱任贷”财务,骗取被害人297437元。

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丙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288316.01元。

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蔡某甲作为“捷易贷”财务,骗取被害人209510元。

2018年7月8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丙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51350元。

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31255元。

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吕某甲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07982元。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丙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07437元。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苏某甲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07150.08元。

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98950元。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77209元。

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罗某甲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73415元。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乙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65155.67元。

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角某某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55968元。

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白某某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53676元。

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丙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51596元。

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余某甲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48834元。

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46717元。

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乙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45656元。

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丙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44546元。

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39104元。

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陆某乙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29100元。

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丁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28300元。

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陆某甲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20700元。

2018年8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丁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7708元。

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梁某乙作为“钱任贷”和“捷易贷”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5150元。

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乙作为“随时花”话务审核组成员,骗取被害人14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2.书证:银行转账凭证、流水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吴某乙、符小平、朱亚辉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煜凯、肖凯等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高某乙、梅某甲、毛某乙、张某乙、周某乙、郭某甲、孙某甲、何某某、林某丙、林某乙、赵某乙、马某乙、林某戊、周某某、郑某乙、林某丁、李某甲、陈某丙、蔡某甲、马某丙、梁某某、苏某甲、张某丙、吕某甲、王某甲、张某乙、罗某甲、王某乙、角某某、白某某、马某丙、余某甲、薛某某、王某乙、杨某丙、杨某甲、陆某乙、王某丁、陆某甲、梁某乙、张某乙、杨某丁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66张。

二、寻衅滋事部分

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甲向被害人催收借款及“逾期费”,被告人高某某纠集被告人金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周某乙等人采取电话辱骂、滋扰、短信“轰炸”、散布诽谤信息、PS淫秽图片、发送灵堂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逾期的被害人王煜凯、康迎峰、杨兰、黄爱娇等600余人进行催收,同时通过对被害人的亲朋好友进行施压、滋扰、威胁等方法,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逾期费”,部分被害人因无力偿还贷款从而导致自杀(未遂)、离婚、卖车、卖房等严重后果,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向421人催收1328次,催收金额为168275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金某某向161人催收479次,催收金额为336321.9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甲向79人催收203次,催收金额为132882.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甲向8人催收20次,催收金额为63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郭某甲向3人催收9次,催收金额为128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周某乙向3人催收3次,催收金额为1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品;

2.书证:银行转账凭证、流水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吴某乙、符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王某丙、康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高某某、王某甲、金某某、郭某甲、黄某甲、周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66张。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部分

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大量的公民电话号码用于实施“套路贷”犯罪,安排被告人林某丙、周某某和吴跃楠(另案处理)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发给各话务审核人员。作为话务审核人员,被告人马某乙、赵某乙等人按照分发给自己的公民个人信息逐一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诱导被害人借款,同时在借款过程中,要求被害人上传个人信息、通讯录、近期通话记录等并将获取的个人信息。话务审核人员初审后将被害人的资料推送给被告人林某丙、周某某进行复审。被告人林某丙、周某某复审后确定贷款额度和放款的财务人员并将被害人的资料推送给相应的财务人员。被害人贷款逾期后,催收人员根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催收。经审计,该犯罪集团共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115793条。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非法获取共计887166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取共计645152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赵某乙非法获取共计615616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林某丙非法获取共计620480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郑某乙非法获取共计595586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梁某某非法获取共计403978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丙非法获取共计244868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丙非法获取共计244383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苏某甲非法获取共计228963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丙非法获取共计206291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余某甲非法获取共计204340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乙非法获取共计191296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薛某某非法获取共计189357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取共计151917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吕某甲非法获取共计148032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取共计146923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白某某非法获取共计133877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角某某非法获取共计125868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罗某甲非法获取共计112641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丙非法获取共计107408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丙非法获取共计106084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乙非法获取共计103979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马某乙非法获取共计98062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陆某乙非法获取共计93077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取共计72740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丁非法获取共计59516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陆某甲非法获取共计46589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梁某乙非法获取共计42256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乙非法获取共计38823条个人信息。

被告人杨某丁非法获取共计31155条个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等物证;

2.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黄某乙、杨某戊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周某某、王某甲、郭某甲、王某乙、赵某乙、马某乙、马某丙、梁某某、梁某乙、陈某丙、郑某乙、薛某某、余某甲、马某丙、角某某、白某某、张某乙、苏某甲、杨某甲、罗某甲、吕某甲、杨某丙、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陆某乙、陆某甲、杨某丁等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脑电子数据提取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虚构“钱任贷”、“捷易贷”、“随时花”等非法网络贷款平台,纠集、招募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高某某、周某某、金某某、林某丁、周某乙、何某某、林某戊、李某甲、王某甲、郭某甲、黄某甲、孙某甲、梅某甲、蔡某甲、高某乙、张某乙、毛某乙、周某乙、王某乙、赵某乙、马某乙、马某丙、梁某某、梁某乙、陈某丙、郑某乙、薛某某、余某甲、马某丙、角某某、白某某、张某乙、苏某甲、杨某甲、罗某甲、吕某甲、杨某丙、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陆某乙、陆某甲、杨某丁等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威胁、辱骂、滋扰、发送PS淫秽图片等行为,多次进行暴力催收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周某某、林某丁、周某乙、何某某、林某戊、李某甲、王某甲、郭某甲、孙某甲、梅某甲、蔡某甲、高某乙、张某乙、毛某乙、王某乙、赵某乙、马某乙、马某丙、梁某某、梁某乙、陈某丙、郑某乙、薛某某、余某甲、马某丙、角某某、白某某、张某乙、苏某甲、杨某甲、罗某甲、吕某甲、杨某丙、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陆某乙、陆某甲、杨某丁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高某某纠集多人辱骂、恐吓他人,且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某、王某甲、郭某甲、黄某甲、周某乙辱骂、恐吓他人,且强拿硬要他人钱财,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周某某、王某甲、郭某甲、王某乙、赵某乙、马某乙、马某丙、梁某某、梁某乙、陈某丙、郑某乙、薛某某、余某甲、马某丙、角某某、白某某、张某乙、苏某甲、杨某甲、罗某甲、吕某甲、杨某丙、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陆某乙、陆某甲、杨某丁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周某某、王某甲、郭某甲、王某乙、赵某乙、马某乙、马某丙、梁某某、梁某乙、陈某丙、郑某乙、薛某某、余某甲、马某丙、角某某、白某某、张某乙、苏某甲、杨某甲、罗某甲、吕某甲、杨某丙、张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陆某乙、陆某甲、杨某丁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张  伟

检  察  员: 徐爱民

检  察  员:王华东

                                 检察官助理:管军艳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丙、林某乙、王某甲、黄某甲、李某甲、林某丁、周某乙、林某戊、蔡某甲、余某甲现均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孙某甲、高某乙、梅某甲、周某某、金某某、何某某、周某乙、王某乙、王某甲、马某乙、梁某某、梁某乙、马某丙、陈某丙、郑某乙、赵某乙、郭某甲、薛某某、马某丙、角某某、白某某、张某乙、苏某甲、杨某甲、罗某甲、吕某甲、杨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丁、陆某乙、陆某甲、杨某丁现均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毛某乙、张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各被告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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