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凌晨,肖某某(另案处理)经过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广场与卸货工人发生争执,被广场的保安拦截。肖某某回到宿舍后心生不忿,通知林某丙(另案处理)纠集人员去报复解气。林某丙告知了与其一起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林某丁(另案处理)得到消息后与林某丙等人跟随肖某某去到**广场保安亭。肖某某认为被保安欧某某拦截,率先往欧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随后林某甲从保安亭窗口跳进亭内用脚踩踏欧某某并用手打欧某某肩部,林某乙用手打欧某某一拳,欧某某被多人围殴致伤,众人还打烂保安亭的玻璃窗。同年12月17日,警察在佛山市南海区**路**沐足店抓获林某甲、林某乙。
经鉴定,欧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上述被损坏的保安亭未能核价。
2019年10月3日,肖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等人共同赔偿欧某某人民币80000元,欧某某对肖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等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林某甲、林某乙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叶健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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