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多次在我市横栏镇三沙村爱加公寓一楼盗窃快递物品(均未能核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述地点,盗得被害人曹某芳的零食1包及裤子2条。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述地点,盗得被害人姚某权的衣服2件和被害人廖某烽的纸巾盒1个。

3、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述地点,盗得被害人刘某武的遮阳伞1把及笔记本1本。

4、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述地点,盗得被害人钟某的睡衣1套和被害人廖某烽的纸巾盒1个。

同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到上述地点准备再次盗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移交公安机关归案。 

破案后,上述被盗睡衣、遮阳伞及笔记本已缴回,其余被盗物品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欣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