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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4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村**。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位于丰某某留隍镇市郊村后井粮站脚下一出租屋内,容留陈某甲、叶某某、卢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每次从嫖资中抽取20元至50元的台费获利。2018年11月28日19时许,丰某某公安局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查处,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叶某某、郭某某、卢某某、陈某乙、陈某甲、谭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伟坤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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