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55********,汉族,文盲,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村**组**号其住处,多次容留陆某某、曹某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另案处理)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在宿州市埇桥区**镇**街南头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祁县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陆某某的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曹某某七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5.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燕
检察官 李琦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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