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于2020年1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BK9****小型汽车行驶至沈海高速西行K2767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
经鉴定,从林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机动车、驾驶人、前科劣迹查询信息、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院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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