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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4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青海省共和县,住青海省共和县**镇**大街**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2日被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0日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杨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被害人邱某某家门口,使用万能开锁钥匙打开大门后进入家中,趁其家中无人,将客厅钱包里的5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户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使用万能开锁钥匙打开大门后进入家中,趁其家中无人,将卧室衣柜挎包里的4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内,使用万能开锁钥匙打开**户被害人谭某甲家大门后进入家中,趁其家中无人,将卧室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吊坠、一枚黄金戒指盗走。经鉴定,上述首饰共计价值9387元。随后,杨某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户被害人谭某乙家,趁其家中无人,从卧室抽屉中盗走2000元现金。杨某继续通过同样的方式进入**户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后,因被马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杨某6月16日盗窃的首饰扣押后返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指认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甲、邱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评估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22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九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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