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1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5日凌晨0时30分许,郭某甲(因其他事实犯故意伤害罪,现在肇庆监狱服刑),郭某乙(在逃)、黎某某(另案处理)、郭某丙等人到陆丰市**镇**村杨某丙宵夜店吃宵夜,郭某甲跑到宵夜店旁边在被告人杨某甲家靠公路的墙角小便被看见,双方发生口角对骂,后被人劝停,被告人杨某甲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乙及同案人杨某丁(在逃)及杨某戊,称有人要有人欺负他、威胁他、找其打架。至当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同案人杨某丁与郭某丙在该宵夜店门口争吵,随后郭某丙、郭某乙、黎某某持玻璃酒瓶、扁担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等人持钢管双方打架斗殴。经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杨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范围;郭某甲、黎某某、郭某丙、杨某乙、杨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竟违反法律规定,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5卷,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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