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洪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5********,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栋**室,原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4号楼建筑工程承包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应国,男,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5********,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乡**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村**组,原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4号楼建筑工程承包人。于2020年2月15日,被怀化市洪江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6月1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洪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24日、9月30日退回怀化市洪江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先后于同年8月17日、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10日、9月17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2日,工程项目承包人马某某与怀化市**房地产有限公司****3、4号楼项目部签订泥副班组劳务合同,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马某某的管工刘某甲签订泥副班组劳务合同,将****3、4号楼主体打混泥土、砌墙施工项目分包了杨某甲、杨某乙,2017年5月,马某某不知去向。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怀化市**房地产有限公司****3、4号楼项目部签订了泥副班组劳务合同,由杨某甲、杨某乙接管原泥副班组马某某在2016年6月12日与****3、4号楼项目部签订的原合同工程内容及接管马某某与****3、4号楼项目部所有有效经济往来账。合同签订前后,杨某甲、杨某乙便邀约被害人粟某某、张某某及泥副班大小工在****3、4号楼施工建设,并于与粟某某、张某某签订劳务合同,负责****3、4号楼项目内外墙粉刷。
2018年4月9日,因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项目施工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害人粟某某、张某某等农民工到怀化市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杨某甲、杨某乙承包怀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4号楼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怀化市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案调查,经该大队核实发现杨某甲、杨某乙拖欠粟某某、张某某等农民工工资351723元人民币。2018年9月10日,在怀化市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洪江区住建局协调下,杨某甲与怀化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同意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复核工程量,2018年10月14日,第三方中介机构湖南省**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查单,审定工程总造价254.11万元,未完成工程造价35.0186万元。截止2018年10月14日,怀化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支付杨某甲、杨某乙工程款2200563元。根据湖南省**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查单,怀化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工程款。2019年1月30日,怀化市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对杨某甲、杨某乙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杨某甲、杨某乙核实所欠工资金额并支付到位。杨某甲、杨某乙收悉,在限期内仍未支付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根据洪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所欠工资明细表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拖欠粟某某等外墙农民工资182820元人民币,拖欠张某某等内墙农民工资94718元人民币,拖欠打混泥土、砌墙大小工工资45609元人民币,共计拖欠60余名农民工工资32314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表、****3、4号楼泥副班劳务合同、聘请第三方中介承诺书、工程结算审查单、所欠工资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等;
2.证人证言: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名章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37775****、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9757****;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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