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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尹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2014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苑**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如骞,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8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傅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5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尹某某、王某某、杨如骞、傅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四套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公户结算卡、手机卡等),后出售给被告人尹某某,获利300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自己或者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帮助下,从王某某、杨如骞、傅某甲、杨某丙、耿某某处购买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共计十四套,后出售给青岛的“某某”、福建泉州的傅某乙(该二人在逃)等人牟利。

2、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五套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后出售给杨某甲,获利6000余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尹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一套工商营业执照手续、从杨某甲处购买四套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后出售给赵某某(另案处理),获利4000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杨如骞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三套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后出售给杨某甲,获利500余元。

5、2019年9月,被告人傅某甲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三套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后出售给杨某甲,获利2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子档案、注册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杨某甲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尹某某、王某某、杨如骞、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杨如骞、傅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如骞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傅某甲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杨如骞、傅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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