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明知国家禁止非法制造和非法持有枪支,以保护庄稼免遭野猪糟蹋为由,购置钢管等物在房县**镇**村**组家中,利用手工钻、弯刀等工具非法制造火药猎枪一支。
2019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肖某某(另案处理)相约一起上山打猎, 二人各自携带制作的猎枪行至房县**镇**村**组 (**洞)时,被民警发现查获,并将猎枪扣押。经依法搜查,在被告人杨某甲家中分别搜出制作枪支的电钻、弯刀、钢珠、钢柱等工具。同年11月28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非法制造、非法持有的猎枪依靠火药动力发射弹丸,系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4.搜查、检查等笔录:杨某甲住宅搜查笔录、方位图、刑事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兰
检察官助理:何娟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7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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