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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卫生院社区医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住北京市海淀区**镇**号楼**单元**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自己是执业医师的工作便利,从工作单位开出大量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在互联网闲鱼平台发布出售信息予以贩卖。2020年3月底,黄某某在闲鱼平台看到信息,通过微信以80元人民币向杨某某购买了两盒艾司唑仑片,其收到快递药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上述药品净重2.53克,检出艾司唑仑成分。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办案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卫生院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顺丰快递一个、艾司唑仑片一盒(均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公(司)鉴(毒)字[2020]04034号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个、闲鱼网站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国家管制的能使人成瘾的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8月14

                                            (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频光盘壹个

4.涉案艾司唑仑均扣押在公安机关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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