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铜仁市碧江区**街道**村**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杨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太坤网吧门口公路边贩卖价值200元钱人民币毒品零包(净重0.09)给吴某某后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杨某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吴某某处查获其从杨某某处购买的毒品零包一个。经鉴定,从吴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物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飞
检察官助理 邹黎玲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在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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