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执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每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中联巴蜀营销组织的营销模式及运营情况
2017年9月18日,胡某甲等人在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中联巴蜀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中联巴蜀公司内部分为四个系统,市场一部“伟业系统”,负责人胡某甲;市场二部“上亿系统”,负责人胡某乙;市场三部“弘业系统”,负责人任某某;市场四部“上元系统”,负责人刘某某。
中联巴蜀公司开发了手机APP和电脑PC端网址,新进人员以手机号码+姓名(或呢称)利用网络(zlbstb.com)或手机APP软件注册,获得会员资格,拥有一个“中联巴蜀”营销平台会员账号。其中,会员消费500元以下为普通会员,消费500至10000元为中级会员,消费10000元至40000元(上限)为高级会员。
注册成为会员后需通过会员个人支付宝在平台充值,用于购买茶叶,会员不仅能够得到茶叶,还能获得公司赠送的购买金额2倍的茶苗,每颗茶苗相当于一元人民币。
会员自购买茶叶兑换茶苗的次日起,即可享受“静态收益”:以茶苗余额总数作为分红基数,每天按照茶苗余额2%的比例给会员返现并分发到个人“红包”账户,会员当日茶苗余额就减少2%(以购买10000元茶叶为例,茶苗余额为20000,购买后第一天,会员可返点提成400元,次日计算茶苗积分返点的基数为19600元;第二天,再返现提成392元,计算茶苗积分返点的基数则降为19208元),提成返现的金额直接进入会员在网络平台中的“红包”账户,对返现提成部分会员可自愿选择提现或继续复投兑换茶苗。如果会员申请提现,则该返点提成部分经会员平台申请、公司财务审核,扣除10%手续费后按1:1比例换算成人民币,通过公司支付宝账户转入会员支付宝账户(如会员申请将茶叶返现的400元提现,则扣除40元手续费,实际可得360元现金)。中联巴蜀公司网络平台提现功能自2017年10月15日开始运行。如果会员选择将每日返点继续复投,仍然可获得复投金额的双倍茶苗计入茶苗余额(如:首日茶苗余额为20000,次日按2%的比例返点提成400,将该400返点继续复投,则下一日茶苗余额返点基数即为(20000-400)+400×2-20400)。初步计算,每日2%的返点只提现不复投的话,大约36天可以拿回购买黑茶的本金,会员拿回本金以后,仍可以获得返点提成并提现或者复投。
老会员发展新会员,新会员注册并成功充值购买黑茶,完成兑换茶苗后,老会员按照其发展的下线等级相应的享有三级奖励,称为“动态收益”,即三级分销制。具体提成为:每个会员可以发展N个下线会员,如A发展B,B发展C,C发展D,D发展E…,B、C、D、E均充值购买黑茶并兑换茶苗,若会员A为高级会员,则A可获得B本金10%、C本金8%、D本金6%的奖励提成,若A为普通会员或中级会员,则A可获得B本金4%、C本金3%、D本金2%的奖励提成,该奖励提成部分以每日2%比例静态收益的方式分期兑现至A平台账户。该提成按人员发展层级以此类推。
为刺激客户加入会员,公司以免费提供食宿、报销车船票、安排专车到车站接送等方式吸引、邀约人员到中联巴蜀公司参观,并配有专业讲师进行会议宣讲。
2017年9月3日,三级分销会员制传销模式开始在中联巴蜀公司内部试运行,收取部分会员资金。2017年10月5日,中联巴蜀公司PC端网址和手机APP正式上线,开始接受大量会员注册充值。
经湖北省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中联巴蜀公司的营销模式为传销。2019年10月17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甲、任某某、陈某某、胡某乙、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
2、被告人杨某甲在中联巴蜀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中联巴蜀公司市场四部“上元系统”,负责人为刘某某(已判刑),刘某某下面是黄某某(已判刑),黄某某下面是被告人杨某甲及陶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及陶某某常驻公司从事接待工作,并发展新成员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公司市场四部的办公室里按公司要求接待下线考察人员,安排考察人员去公司三楼会议室听专业讲师进行会议宣讲(对考察人员进行洗脑,告诉他们下载APP,注册会员充值),安排考察人员的吃住交通等事项。被告人杨某甲将接待所花费的食宿、车票等票据给黄某某,黄某某拿这些票据到“中联巴蜀公司”报销,之后由公司的胡某甲将这些报销的钱打入黄某某的卡号为62284810989********的农业银行卡上,之后,黄某某将报销的费用打入被告人杨某甲控制的的户名为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上。中联巴蜀传销活动运行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中联巴蜀接待了来考察投资的宋某某、黄某甲、扶某某、舒某甲、舒某乙、夏某某、向某等人,并发展上述人员成为中联巴蜀会员。
被告人杨某甲控制使用4个中联巴蜀会员号,这4个会员号分别是:账号:15874565029,昵称:“张大爷”;账号:15897409779,昵称:“杨某乙”;账号:17796645701,昵称:“杨某丁”;账号:18390317778,昵称:“玲子”。
经鉴定,15874565029这个中联巴蜀会员号:共有22级下线充值会员1014个,下线充值记录1732条,金额合计:8668511元;涉案期间成功提现二笔合计金额:1200元,收款方式为:支付宝,收款人:“李某”,账号为:15874565029;截止2017年12月01日个人账户财务明细如下:钱包0,兑茶余额9000,消费总额10000,茶苗28026.38,红包649.8;张大爷共充值二笔合计金额:10000元;涉案期间三级提成为:记录共119条,合计金额2919.54元。
18390317778这个中联巴蜀会员号:共有18级下线充值会员907个,下线充值记录1720条,金额合计:8588511元;涉案期间成功提现二笔合计金额:6500元,收款方式为:支付宝,收款人:“李某”,账号为:15874565029;截止2017年12月01日个人账户财务明细如下:钱包3200,兑茶余额0,消费总额10000,茶苗154040.49,红包13.35;张某甲共充值一笔金额:10000元;涉案期间三级提成为:记录共1215条,合计金额65807.36元。
在被告人杨某甲控制的上述4个会员号中,15897409779(昵称为“杨某乙”)会员号在17796645701(昵称为“杨某丁”)会员号下面,17796645701(昵称为“杨某丁”)会员号在 18390317778(昵称为“玲子”)会员号下面,18390317778(昵称为“玲子”)在15874565029(昵称:“张大爷”)会员号下面。
中联巴蜀传销活动运行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直接发展下线:宋某某、黄某乙、扶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舒某甲、舒某乙、夏某某、向某、贺某某等人。间接发展下线:陈某某、罗某某、贺某甲、邓某某、张某甲、陆某某、候某某、杨某戊、左某某、贺某乙、吴某某、吴某甲、张某某、刘某某、向某某、杨某戌、舒某丙、李某某、欧某某、管某某、孙某甲、朱某某、蒋某某、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结合鉴定意见与层级图,被告人杨某甲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3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黄某乙、陶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相关书证;
6、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巴蜀黑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3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杨某甲因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检察官助理:唐登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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