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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102号

被告人杨某甲妹,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里**镇**村**号,2014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妹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妹于2014年4月20日左右开始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在普宁市里湖镇汤头村住家内,开设一麻将赌摊供人赌博,参赌人数共计30多人,从中抽水牟利共约人民币7600元。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到该处查处,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妹及参赌人员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如,现场缴获赌具麻将桌二副及赌资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黄某乙、黄某甲、黄某丙、陈某某如证言;2.被告人杨某甲妹供述;3.作案现场及赌具等的照片;4.公安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扣押、收缴物品清单;5.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15年2月3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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