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6196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晚,在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东山湖工业区**租房宿舍电梯口,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胸腹部等部位,后双方互相殴打,过程中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双方被劝止。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检验所见,结合现有病历情况,王某某的左胸前擦伤,左季肋擦伤,阅CT片示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约50%;其中左侧气胸,伴左肺压缩约50%,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辛某某、谢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20818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