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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情感瓜葛,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永辉超市附近,与其前妻游某某及游某某的男友贾某某发生冲突,杨某某用拳头殴打贾某某面部造成贾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民警于2020年11月9日在本区同邦国际城小区附近将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贾某某2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1把、甩棍1根等;2.书证:和解协议书、抓获经过、南川治刀字2020第1004号管制刀具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王某某、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南川公鉴(临床)﹝2020﹞200号、201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1084号现场勘验检查、被告人辨认笔录等;8.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江

                                               检察官助理赵琦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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