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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Comments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11972********,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新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住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拒不申报财产,由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决定, 于2019年8月5日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329民初305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洛阳******有限公司货款1580650.44元,该判决于2018年12月25日送达杨某某。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下达了(2019)豫0329执204号执行通知书,但杨某某仍拒不执行。经查证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至7月,通过手机转账打赏火山直播主播72564元,且其微信、支付宝中有50万余元的支出,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姬俊鹏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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