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住云南省大理州洱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董智宇,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5329200710831107。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1********,白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住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成某某”(网名,真实身份正在核查中),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将50余辆低速载货汽车落户成外省籍异地拖拉机假牌照,后将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等卖给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将7辆低速载货汽车落户成外省籍异地拖拉机假牌照,并将假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等卖给买车人。据统计,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共为他人办理假年检581余次(其中为被告人赵某某办理16次),2017年5月,在被告人杨某某知晓“成某某”帮其办理的牌照和年检是假的后,隐瞒真相,继续为他人办理假年检,2017年6月开始至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共为他人办理假年检28次,骗取他人财物2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7本,被告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50余本,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年检是虚假的后,隐瞒真相,为他人办理年检28次,骗取钱财28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杨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