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均由该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 9月 27日以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仿制“**”商标及服装吊牌并缝制到其购进的其他品牌服装上,在其经营的**大厦四楼“**”专柜销售,已售出及未售出的假冒“**”服装,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
2018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杜某某经营的**大厦四楼“**”专柜依法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701件(条/套)。当日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侵权服装等物证(照片);
2. 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真假鉴别意见、销售单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粟某某、戚某某等人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子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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