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北街**国际**层**室的珠宝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钻戒一枚。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钻戒价值9962元。现被盗钻戒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柳某某对被告人杜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96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海霞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联系电话:1553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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