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想饲养球蟒,但自己不会在网络上操作,遂指使李某乙(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了3条球蟒饲养。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向微信名为“宠逸嘉-陈鹏183238474701”的卖家收购球蟒1条,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向微信名为“三五瓶”的卖家支付700元收购了1条球蟒,卖家将该球蟒邮寄到李某乙位于重庆市九龙坡的住处。
3、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指使李某乙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向何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1条球蟒,并通过微信支付了950元。
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3条球蟒饲养于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单元**的家中,后被民警查获并扣押。经鉴定,上述物种系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球蟒等物证;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指认照片、动物救护收条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飞亚
检察官助理: 张 磊
2020年4月 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单元**,联系方式1399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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