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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号,住荣县************单元****号。2017年9月6日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3月1日起,在租住的荣县旭阳镇板板桥村3组66号1栋1单元4楼1号房屋内以扑克牌“推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参赌并抽头渔利。2019年3月18日下午,赌场营业时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龚某某、高某某等13人,查获扑克牌若干。被告人李某甲在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营利10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违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龚某某、代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熊某某、李某乙、吴某某、詹某某、董某某、张某丙、曾某某、童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海龙主动全部退赃,尚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海龙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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