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山西省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1时10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晋A****M号小型轿车沿交城南环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由北向南沿人行横道步行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甲弃车逃逸。于2019年9月23日上午到交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靳某某、武某某、郭某某、岳某某、吕某某、张某某、覃某某、曹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且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恒强
书记员:李晓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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