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84********,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文山州西畴县**村委会**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1********,布依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村**组,现住个旧市**街道办**路。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个旧市大屯街道办大井街126号出租房门口处,将被害人李某乙的红色双鹿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800元,销赃得人民币30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个旧市大屯街道办海鸿路中天海鸿苑项目部门口处,将被害人唐某某的蓝色海陆通1.6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000元,销赃得人民币45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个旧市大屯街道办大街廉租房小区东侧门口处,将被害人何某某的红色和平马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2800元,销赃得人民币300元,赃款已挥霍。
2020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二人相互伙同,窜至个旧市大屯街道办紫金街老农贸市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红色幸福起航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人民币1000元,销赃得人民币3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起子、钳子等物证;
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乙、唐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颂扬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项: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六碟,《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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